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折算率调整后,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进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展期。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要求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股票静态市盈率,按规定对其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交易日起实施。
发布于2023-5-20 20:00 宁波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