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做出如下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内容,也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既可以在证券公司处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办理。投资者可以将两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从而有效约束个别证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使用;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与投资者有融资融券业务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发布于2018-4-25 09:11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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