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发布于2022-6-1 21:41 渭南
券商工作人员自己炒股吗?他们能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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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户,怎么才能找到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