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单要分吗?
发布时间:2024-7-12 15:30阅读:63
今天我们讲《爱情、婚姻与年金保险的财税属性》。
2017年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先生讲了《未来金融格局的四大变化》,其中提到了保险,保险是金融学的一个分支,这个观点是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公开发表的,这很值得我们关注 。
李稻葵先生说:“现在保险业是中国金融行业增长最快的一个行业,因为保险提供的是精准的金融服务。保险的受益者可以精准定义,所以百姓发现买保险产品比买其他金融产品更能够体现存钱的目的,比如存一笔钱给未成年的女儿,购买保险可以定向给她,不管是否成结婚,这份保险的受益者永远只是她本人。"
这段话当中包含了我今天要讲的主题——婚姻关系的变化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离婚不分,是很多人对于保险的一个误解,和“欠债不还”一样根深蒂固。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保险合同会不会受到影响、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搞清楚这个问题,要基于保险合同的架构。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到底是谁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身故受益人。
一、投保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1. 结婚前购买的保单,离婚时怎么分
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给我自己买还是给别人买的,结婚前也交费完毕了,这种最没有争议了;
如果是我结婚之前买的保单,结婚之后还在继续交费呢?如果交保费的钱是我的个人财产,也没有争议;
但如果婚后用来交保费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我没办法证明婚后用来交保费的钱是我的个人财产,就会产生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混同的问题,具体该怎么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结婚前把保险买好,是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人用来把婚前财产固化的一种方式。在我卖保险的职业生涯当中,就经常遇到一些二婚的客户想在第二次婚姻之前把保险买掉,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对于保单财产的影响。
但保险往往是分期交费的,有些保单的交费期还挺长,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那如果结婚之前开始交费,婚后还在交费,容易产生混同怎么办?一般我会 建议客户使用一张专门的银行卡交保费,在结婚之前就把保费都存进去,而且这张卡在婚后和夫妻共同财产不要产生混同。
2.结婚后购买的保单,离婚时怎么分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结婚后购买的保单,离婚时会影响保单吗?
大多数人都是在成家之后,有了更重的家庭责任才开始配置保险的,这时配置的保险,保费一般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离婚,保单是不是就要受到影响呢?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保险合同的架构。
如果投保人是夫妻当中的一方,被保险人也是夫妻当中的一方,这种情况下,一旦离婚,是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的。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民事部分当中有明确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 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 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是夫妻当中的一方,被保险人是子女,一旦投保人离婚,保单会不会受到影响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 一[2016]2号)》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您注意,这个文件是浙江省高院的,所以只在浙江省内有效。如果说出了浙江省,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关于投保人婚姻关系变化对保单的影响,我们基本上说清楚了。大概区分一下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婚后买的是给自己买的、还是给子女买的。
到此为止,我们只谈了买保险的时间,没有提到具体的保险产品,保费是不是夫 妻共同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架构是什么样等。这是因为,在投保人的婚姻 关系变化对保单的影响中,任何保险产品都是一样的,只要这款保险是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备案通过的,这些原理都是适用的。
二 、被保险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被保险人还没有从保险合同当中领取 到任何利益,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等保 障性质的保险金,以及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祝寿金之类的储蓄性质的保险 金,只要被保险人还没有拿到,被保险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险合同就没有任何
影响。
那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取得了保险金呢?我们举个例子:
比如,我是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我发生了重大疾病,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付给我100万,这100万是我个人的财产,和我的配偶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我离婚,这100万是不用分割的。
这里就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如果我同时还是这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且我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的保费,我发生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给我的钱是 个人财产,如果这份保险合同是多次赔付的,往往合同当中会约定第一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赔付之后现金价值变为0。因为我是投保人,一旦离婚,要分割保单现 金价值,可是现金价值已经是0了,无法分割,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的多次赔付还是我个人的。
这实际上变相地把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我的个人财产,我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交了保费,给我自己买了只属于我的保额。
上面是以重大疾病保险举了个例子,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等人身属性比较强的保险金都是同样的道理。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民事部分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 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如果是具有储蓄性质的年金保险呢?这情况就不同了。
我作为被保险人从年金保险合同当中取得的生存保险金,只要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这笔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仅限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这一部分。
举个例子, 一份终身年金保险,我是被保险人,在结婚之前就生效了。结婚之前,我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从合同当中取得了50万的生存保险金,这50万是我个人的 。
后来我结婚了,婚后我又从合同当中取得了100万生存保险金,这100万是我和 我的配偶的;后来我又离婚了,离婚之后我又从合同当中取得了200万生存保险 金,这200万是我个人的;后来我二婚了,二婚后我又从合同当中取得了500万生存保险金,这500万是我和我第二任妻子的。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民事部分当中有明确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 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提到的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在保险合同当中,往往各类生存年金的给付条件都是被保险人生存。
三、受益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险合同几乎没有影响
这里的受益人,专指身故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了,受益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这笔保险金也不算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受益人的身份变化对保单也没有任何影响。
前两天有个人问我,陈老师,我年纪有些大了,想买重疾险是不是不划算了?我 告诉她:很划算。因为重疾险一般是得了重疾赔付重疾,没得重疾身故也能赔付 保额,所以你就把重疾险当成存钱的方式就好了,反正你的钱花不完,都要留给 孩子。更何况,指定你的孩子是受益人,将来你孩子拿到的钱还是他的个人财产 。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民事部分当中有明确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投保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单的影响最大,尤其是婚后投保的保单或者婚后还在 继续交费的保单,并且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和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混同。在这种情况之下,投保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是有可能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
被保险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单的影响不大,对于重疾险、伤残保险金、医疗保 险金、护理保险金等人身属性比较强的保险金,已经赔付的保险金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年金保险,婚内取出的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受益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对保单的影响几乎没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