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下)——常见的“婚嫁金”给付攻略
发布时间:2021-10-4 18:19阅读:898
前文《“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上)——“婚嫁金”的常见风险》分析了常见的三种“婚嫁金”的风险,本文讲一讲,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婚嫁金”该如何给付,有何注意事项。
现金的给付攻略
案例1:老赵家女儿小赵结婚,老赵给了小赵银行存款100w,老赵特意咨询了律师,以在孩子领证之前,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小赵的工资卡上。
结婚五年,这张银行卡进进出出几千笔,既有小赵的工资奖金,又有小赵的日常开支,现在余额尚有120w。现在小赵离婚,这120w该如何分割?
小赵家认为,这120w中有100w是结婚前父亲给的个人财产,有20w是婚后的工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只分给对方10w。是这样吗?
现在孩子结婚,老人直接给一笔现金是最常见的情形,也是离婚纠纷中发生争议最多的情形。
现金,最大的特点就是“种类物”。昨天挣的100块钱和今天挣的100块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银行卡里余额200块钱,你分不出哪一部分是昨天挣的,哪一部分是今天挣的。
小赵有个人财产100w,结婚五年,共计收入100w,共计开支80w。你能说剩下120w中的那100w,就是结婚前的100w吗?既不能说小赵花掉的都是婚后挣的,反之也不能说花掉的都是婚前存的——类似情况离婚案件在法院会如何处理,这是让每个法官都头疼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银行流水,每一笔资金的进出时间来综合分析。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我们建议——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至一个专款专用的银行卡内,只许出不许进!!!
赠与现金尽量在孩子结婚前完成。如果孩子已经领了结婚证,父母又准备给一笔钱,建议跟孩子及其配偶签协议,写清楚这笔钱是赠与我家孩子一个人的,与配偶无关。这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理论上是不需要的,如果配偶完全配合签字就不需要公证。但生活中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不方便让配偶签字,那么为了避免将来婚姻纠纷中对方称这个协议是在离婚时后补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该协议的形成时间,当然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证明形成时间,比如我就经常建议我的客户,跟自己的孩子签一份协议,并通过寄信的方式寄给自己,但不要拆封,因为邮局的邮戳可以证明这封信的形成时间,待未来发生纠纷的时候交由法官拆封。
同样,为了证明这笔钱确是父母的赠与以及赠与时间,一定要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转账记录可以体现出转账时间先于领证时间。
房产的给付攻略
案例2:甜甜大学毕业留京,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甜甜的名下。第三年甜甜陷入爱河,在爱情的滋润中,结婚前夕甜甜背着父母在这套房子上加上男友的名字。结婚三年后,两人的缘分已尽,最终离婚。
但是甜甜想不到的是,男方竟然提出分割这套房子的一半。
甜家拿出了当时购房的全部手续,所有购房款均由甜家支付。
法院会怎么判?
这套房子是甜甜家全款购买并且只登记了甜甜一个人名字,是百分之百的个人财产(关于买房的常见法律问题,参见前文《婚嫁的智慧|婚前买房那些事儿》《婚嫁的智慧|婚后买房那些事儿》)。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这算什么?这就是毫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较现金,房产最大的好处是一切交易都有凭据。何时签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如何支付,房产登记在何人名下,这三个灵魂考验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记录,不至于查无凭据。
但是房产也有一个问题——房产的登记情况对分割的意义过于重大,而且一旦加了名就很难撤回,像甜甜这样一是头脑发热加了对方的名字,那么真的没有补救措施了,这就是标标准准的共同财产。
在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房产,我们建议——婚前、全款买房、只登记我们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并且务必把自家孩子教育好,千万不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别人的名字!
考虑到年轻人在热恋中经常头脑冲动作出一些欠妥当的行为,给用心良苦的父母们一些建议,除了耳提面命的把自家孩子教育好之外,还有一些法律的方法,可以做到即便房子登记到子女名下,父母仍有一定的控制权:
方案一:按份共有
甜父母与甜甜按份共有该房屋,在房管局办理登记。比例可以双方约定,甚至可以甜甜占99%,父母只占1%份额。虽然只有1%,但未来该房产发生任何权利变化,比如买卖、房产证加名甚至设立抵押,都需要征得共有权人(甜父母)的同意。
这种方法简单、易操作,缺点是在北上广等有限购政策的城市可能会存在障碍,如甜父母不具备北京市购房条件,或名下已有两套房屋,都无法办理共有权登记。
方案二:抵押登记
房产虽然过户至甜甜名下,但甜父母可以将该房产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人(甜父母),同样可以限制产权人(甜甜)对该房产的任何处置行为。
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限制作为房屋百分之百权利人的自家子女未来对房产的处分行为(如买卖、抵押贷款、变更权利人)。虽然我们不提倡运用如此复杂的法律手段把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区分的如此泾渭分明,但毕竟房产是中产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尤其是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要因为年轻人的婚恋冲动而影响两家老人毕生的积蓄。
股权的给付攻略
案例3:赵总辛苦经营着一家纺织企业。儿子小赵留学归来,在赵总的安排下,小赵到公司董事会任职,准备逐步接手公司的运营。小赵工作几年,展露头角,表现出了相当的商业天赋,赵总甚是满意,考虑到孩子的婚姻风险,赵总特意在小赵结婚之前将自己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约30%)转至小赵名下。
小赵结婚五年,准备离婚。这五年期间,在赵总父子的苦心经营下,企业蒸蒸日上。经评估,小赵结婚时,其所持有的30%股权约值3000w,而此时,企业的资本规模翻了两倍,30%股权约值9000w。
赵氏父子认为,股权是在小赵结婚前取得的,此后小赵妻子未参与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现在的股权仍是小赵个人的财产。
是这样吗?
是这样!这30%的股权仍是小赵的个人财产。
但股权的增值部分(即9000w - 3000w = 6000w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赵妻子可以分得一半!
对于许多家族企业,考虑到二代接班,老人会逐步将股权转让给子女。转让的时间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孩子结婚前,要么孩子结婚后。孩子结婚后,父母赠与股权,如无特殊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固然让很多家族企业死在了许多二代接班人的婚姻问题上。但孩子结婚前赠与股权,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增值部分是前文所分析的被动增值,最终因为新股东的离婚而导致了巨额的股权折价款被分割,对许多蒸蒸日上的家族企业也是致命一击。
股权最大的特点是会随着公司的扩大而逐步增值,而且这种基于公司管理经营导致的增值是典型的被动增值,如增值期恰与婚姻关系存续期吻合,那么这个阶段的增值利益,股东的配偶是有权进行分割的。
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一风险?其实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未雨绸缪的办法有二:
方案一:夫妻财产协议
小赵和妻子可以签订协议,小赵所持有的股权及其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婚前签,也可以婚后签,可以约定双发的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要书面形式且夫妻二人签字即可。这种方法虽然“伤和气”,但是最根本上防止了因感情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也是几乎唯一的可以杜绝因离婚而分割股权增值款的办法。
方案二:股权信托
如果赵总当初不把股权转让给小赵,是不是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此后的全部问题呢?那把股权转给谁最安全?当然,一定要交给一个不会离婚、不会身故、不会负债、不会不认账的“人”最靠谱,那就是信托公司。
将股权的持有方变成信托公司,这就是传说中的股权信托。因股权信托的结构和实操过于复杂,以后我们专文分析。但是与本案相关只说一句,装入了家族信托的股权的持有者是信托公司,因此与赵总和小赵的全部人身风险均无干系,但是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约定,将该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交给信得过的人,确保公司仍在赵氏父子掌控之中。
人寿保单的给付攻略
案例4:燕子上中学期间,燕母做投保人,为燕子购买了年金保险。燕子成年后婚姻坎坷,结婚两年后离婚。
这张保单会不会被分割?
相关法律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理解与人寿保险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的一个基础: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这句话可从正反两方面审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所以投保人离婚,满足了上述法律规定条件的保单的现价是要分割的。但是反过来说,也能得出另一个结论,被保险人离婚,保单不会被分割!
燕母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保单的持有人,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燕母离婚,这张保单可能会被分割(关于投保人离婚对人寿保单的影响,日后专文分析),但燕子作为被保险人,并不享有保单的任何财产性权利,所以燕子的婚姻风险与这张保单无关。
我所理解的人寿保单是:投保人支付了一笔钱(保费),购买了一份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是给被保险人一份保障,约定未来某些特定情况时(保险责任),受益人可以领取多少钱(保额)——被保险人在这份合同中,实际上除了保障,并没有得到其他东西,当然被保险人的婚姻风险也与这份合同无任何关系。
从这个角度理解人寿保单,就能明白它真的是天然的“婚嫁金”的最好方式。
父母(投保人)看上去是给了子女(被保险人)一笔钱(保费),实际上这笔钱还在父母的手中,而子女除了得到了一份保障之外,并没有任何财产利益,自然他们的婚姻也与这份保单无任何关联了。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一个合格父母给予子女的爱,不仅是铺就人生最好的路,还有做好人生最坏的打算。
“婚嫁金”是一个敏感又温暖的话题,这里面有严苛的法律,有冰冷的算计,也有温暖的爱与祝福——相信每一个站在婚礼现场的父母,内心都是温柔又忐忑的,祝我们的孩子一生风平浪静,但也要提防风急浪高。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