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
发布于2018-3-26 13:3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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