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9 11:02阅读:568
随着《商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发布,资产管理行业将被彻底颠覆。原本服务于规范企业之间借贷手续的委托贷款,近年来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产管理资金投向于非标资产。而委贷新规的发布,宣布了委托贷款方式将彻底告别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非标资产,成为历史,这势必对当前资产管理行业产生颠覆性影响。
放贷是典型金融业务,只有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经营。《贷款通则》第十一章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存在较为广泛的借贷需求。为规范民间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行为,《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对委托贷款进行了定义,也即:委托贷款,系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现行金融管制环境下,间接融资领域放款,除了银行表内贷款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外,只有通过委托贷款这一方式才能将资金放给融资人,这就是委托贷款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广泛运用的重要原因所在。
委托贷款在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金融乱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种资产管理资金作为委托人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主要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主,而背后的资金主要是银行理财资金。借助于这一形式,实际上资产管理计划也具备了放贷能力,这与国家对放贷资格进行管理的要求相背离。此外,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属于受托资金,受托资金若成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委托代理链条加长,不利于规范实际出资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商业银行借助资产管理计划将授信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在形式上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投资标的为资产管理计划,通常为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再委托银行(为控制信用风险贷款银行往往为自身)发放委托贷款。三是部分资产管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或限制领域,削弱了宏观调控和政策作用的效果。近年来去产能、高耗能、业为委托贷款投向主要领域,这些都在国家政策限制的范围之内。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名股实债”。四是各种形式的担保、抽屉协议掩盖了资产管理项下委托贷款的实际信用风险。由于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无须承担信用风险,因而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管理较为粗放。但实际上委托贷款信用风险并不高于银行表内各项贷款。之所以委托贷款风险没有暴露,主要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各种形式的担保和抽屉协议。过去因为资产管理业务受管制较少,即使出现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的滚动发行,将信用风险暴露延后,等待时机进行化解。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