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 17:03阅读:515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之完善
立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并购重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财务顾问执业等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已经建立了由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所构建的、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一法律体系尚存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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