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交割业务基本流程以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8-25 09:56阅读: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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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交割的基本流程如下:
【入库申报注意事项】
A、入库申报内容: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库指定交割仓库名称,并提供各项单证;
B、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原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
C、原油入库有效期为原油拟入库日期前后各5天;
D、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
E、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违约入库差额支付给仓库作为补偿;
F、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
【入库检验注意事项】
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出库注意事项】
A、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B、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C、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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