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强调风险披露
发布时间:2016-5-18 19:24阅读:1089
在2015年3月份修订的“八条底线”规定中,监管要求当资管计划未有明确投资标的时,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管计划除外。
但在新的《细则》中,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并且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等;要求完全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对于这一项的实施是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除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外,《细则》同时严禁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
此外,《细则》明确了在销售资管计划中,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而此前,监管并未对此有过明确规定,仅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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