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2016-5-18 19:23阅读:730
《细则》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不得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同用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
对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细则》也明确要求符合聘用资质、有效的遴选制度、签订投顾协议、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允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的资管计划,或者收取与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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