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索发行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4-4-8 23:14阅读:836
我国探索发行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优先股制度最早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股份形式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征,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参与公司盈利的分红。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优先股的基本权益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优先股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了发展,例如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量约24%。然而,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使得优先股的发展陷入了沉寂。
目前,投资者尤其是长期投资者的分红需求日益增加,而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快速发展趋向于少分红或不分红,投资者和公司的矛盾日益凸显,从而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而优先股的发行对于缓解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过少是公认的问题,从1992-2003年的12年里,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募集的资金总额为7812.8亿元,而同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仅为259.94亿元,现金分红占筹资额的比重只有3.3%。2004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上市公司的总分红金额实现巨幅增长,2007-2010年的分红总额分别达到2914亿元、3365亿元、3336亿元和4692亿元(数据来源:巨灵财经)。按2010年A股总市值304861亿元计算,2010年的股息收益率为1.54%,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但是如果采取强制分红的措施,又会忽视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差异,过多的干预公司的股利政策,既不应该,效果也不会理想。因此可以考虑优先股的发行,以合约的形式要求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有利于增加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看重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可投资优先股,而希望分享公司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普通股,尊重投资者的选择,从而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