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4-30 21:20阅读:24
据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消息,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定义,规范了营销主体、内容、行为及合作要求,并强化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明确营销主体资格,划定业务红线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主体为金融机构及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相关活动。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严格规范营销内容,保障信息真实透明
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需建立总部统筹的审核机制。营销内容须与金融产品合同一致,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地展示关键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办法列举了多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使用“保本”“承诺收益”“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用语,不得预测产品未来业绩等。
细化营销行为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营销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并需提供便捷的关闭选项。以弹窗广告形式营销的,须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组合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默认同意。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新型方式营销的,营销人员须为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在合规渠道进行。
规范营销合作行为,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金融业务环节,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合作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加强资质核验、内容巡查和风险监测,对违规内容需立即停止服务并报告。行业协会将配合开展日常监测,并建立集中披露平台。
办法还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原文: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来源:证监会青岛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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