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6-4-30 11:49阅读:45
据白银市人民政府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应对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中伴随的虚假误导宣传、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网络营销风险问题,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的要求。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核心规定涵盖以下方面:
一、严格营销资质
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等任何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转委托,提供购买渠道时应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二、规范营销内容和行为
金融机构需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机制。营销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语言,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等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具体包括: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话术;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防止混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得在其APP和商标中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禁止以荐股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三、厘清合作权责边界
金融机构需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并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如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等,不得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并须清晰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信息。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整改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各相关部门将协同督促落实,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原文: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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