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详解
发布时间:2024-7-4 14:59阅读:111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或资管产品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交易均通过沪深交易所完成。
股票质押主要分为初始交易和到期购回,初始交易是指需要用资金的客户以自己的股票来进行质押,从而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而到期购回则是指资金借入方到期向券商归还资金,并对所质押的证券解除质押。
一、谁能作为股票质押融入方?
1、股票质押融入方必须是机构客户,个人客户不能作为股票质押的融入方;
2、股票质押融入方不得为持有5%及以上由证券公司发行的上市流通股股东或股东关联方;
3、股票质押融入方不存在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情形;
4、股票质押融入方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拟质押证券未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5、股票质押融入方的融入资金需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且需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新股申购,亦不得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6、股票质押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二、什么样的股票可以作为股票质押的标的证券?
1、沪深交易所非注册发行上市的A股交易股票;
2、需为解除限售的流通股(含因受减持新规限制但属于可减持范围的流通股或因高管减持受限但在证券公司那边有高管可减持额度的流通股);同时,鼓励非大股东、非控股股东,非董监高身份作为融入方进行质押融资;目前某家券商当前股票质押标的池数量约达1500只。
3、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非公开发行债券(深市),不得作为初始质押证券以及补充质押证券。
三、股票质押的交易要素
1、交易资金
交易起点:首笔500万元,之后可50万元起,同笔交易要求股票性质相同。
资金到账:T日初始交易,T+1日资金可用可取。
2、交易期限
最长交易期限:不超过三年;
提前购回:可申请提前购回,如同意一般视提前情况收取一定金额罚息;
延期购回:可申请延期购回,一般根据最新质押率调整延期融资金额。
3、交易成本
交易经手费和质押登记费均在初始交易金额当中扣除。
交易经手费:上交所按照交易金额0.01‰收取,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深交所按照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质押登记费: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登记,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解除和部分解除质押登记不收取费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