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期货交割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4-3-4 11:28阅读:125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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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配对日、交收日和规定到达日?
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个交 易日是配对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闭市后得知配对结果。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为交收
日。例如2021年9月1日(星期三)为LH2109合约进入交割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若该日有卖方客户申请每日选择交割,则对于该卖方客户9月1日为配对日,2个交易日后,即9月3日为交收日。
对于生猪期货的一次性交割流程来说,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一个交易日为标准仓单提交日,第二个交易日为配对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闭市后得知配对结果,第三个交易日为交收日(即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例如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为LH2109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9月28日(星期二)为标准仓单提交日, 9月29日(星期三)为配对日, 9月30日(星期四)为交收日。
提贷客户在收到配对信息后,应当在交收日后第2个自然日到达交割猪场,开始准备提货,该日记为第一个规定到达日。
涉及多日提货的,提货客户应当连续多日到达交割猪场,以此类推,记为第二个第三个至第N个规定到达日。如果9月3日为交收日,则9月5日为第一个规定到达日;如果9月30日为交收日,则10月9日为第一个规定到达日,而不是10月2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因此导致申报检疫及货物交收无法连续完成的,相关业务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的规定,由于10月1日至10月7日为法定节假日,于是10月8日应为交收日后计算第一个规定到达日的第一个自然日, 10月9日为交收日后的计算第一个规定到达日的第二个自然日,即第一个规定到达日。
2.提货客户在提货前,交割猪场应协助提货客户办理哪些事项?
提货客户在提货前应与交割猪场提前进行联系和沟通,并由交割猪场协助提货客户确定如下四个事项:生猪运输目的地、动物检疫证明申报信息规定到达日具体到场时间以及实际到场提货人信息。
(1)提货客户在每个规定到达日前第3个自然日应与交割猪场联系,由交割猪场在当日向提货客户提供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提货客户可以与交割猪场协商增加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但最终的运输目的地范围以交割猪场在DCE交割App上公布的为准。运输目的地范围有变化的,交割猪场应当及时通知提货客户。
(2)提货客户在每个规定到达日前第2个自然日应向交割猪场提供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的运输到达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承运人、用途等。交割猪场在收到信息后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3)在提货客户向交割猪场提供申报检疫信息后,因动检主管部门临时调整、交割猪场生产计划等原因,目的地临时有变化的、暂时无法如期出猪的,交割猪场可以与提货客户协商调整目的地或提货时间,并重新申报检疫;若未协商成功,且提货客户申报的运输车辆按时到场,则应按照交割猪场无法按规定发货处理。
(4)交割猪场可以在与提货客户的沟通中确定其在规定到达日的预计具体到达时间、车辆载重情况等,以便交割猪场
提前安排好出栏计划、控食安排.洗消安排,提高双方交货效率降低损耗。
(5)交割猪场可以在与提货客户的沟通中确定其是否到现场监督提货;若提货客户不到现场监督提货,则应提示提货客户做好提货委托,并准备好相应授权文件。在期货生猪交割出栏前,现场受托提货人应向交割猪场提供交易所认可的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或提货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提货通知单》和提货密码(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等证明材料。相关委托模板和材料请见附件1。
3.如何查询各交割猪场的位置、联系人以及运输目的地范围等信息?
所有交割猪场的期货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均公示在交易所网站(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服务-农业品交割业务指引-
交割仓库与质检机构名录) ,提货客户可以下载浏览,并与交割猪场沟通运输目的地、生猪运输车辆、洗消流程、具体提货时间等事项。
交割猪场可以在DCE交割App中增加和调整运输目的地范围,无法提供运输目的地范围的,按照交割猪场无法发货处理;提货客户也可以在DCE交割Ap中查询各交割猪场的位置、期货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运输目的地范围等信息,未按时提供信息或提供的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按照提货客户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4.质检机构应在何时到达交割猪场?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仓单系统、DCE交割App电话等方式将交割配对结果通知相应的质检机构。质检机构在接收质检委托后,应立即与交割猪场进行联系,了解规定到达日提货客户的预计到达时间,并应于此到达时间之前到达指定洗消地点,通过DCE交割App、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记录提货客户实际到场时间。
5.买方会员应在什么时间将发票开具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
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6.卖方客户在什么时间可以拿到80%货款?在什么时间可以拿到全部货款?
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提货客户,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若采用车板交割,正常完成货物交收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
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7.生猪期货的标准仓单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交易所于2021年8月2日起开始办理生猪标准仓单注册业务。
生猪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提货客户后立即注销,但因疫情原因未完成过户的除外。
未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例如,在2021年8月2日申请注册生猪标准仓单的客户,在其未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况下,最早可于2021年9月1日(配对日)申请每日选择交割中的仓单交割,则该客户持有的仓单于2021年9月3日(交收日)闭市后注销;若该客户未参与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则该客户持有的仓单将于9月30日闭市后注销。因此,一般来说生猪标准仓单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
8.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应以什么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
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涉及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仓储费支付给分库;洗消费、出库费等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同分库结算;仓储费、出库费、洗消费等的发票或收据由分库开具;质量升贴水差价款和发票由分库代收代转。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9.对于车板交割的贷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吗?
车板交割的贷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贷款收付的,提货客户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10.提货客户和交割猪场是否可以另行协商发货时间和速度?
提货客户和交割猪场可以另行协商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所对货物不承担责任。提货客户和交割猪场应当就协商确定的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核查。
11.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周末可以办理货物交收业务吗?
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因此导致申报检疫及货物交收无法连续完成的,相关业务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例如,若某买方客户参与LH2109合约的一次性交割,则9月27日为最后交易日, 9月28日为标准仓单提交日,9月29日为配对日, 9月30日为交收日。因10月1日至10月7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客户应在剔除相关节假日及相连周末后的第二个自然日,到交割猪场进行提货。
再例如,某卖方客户在9月24日参与每日选择交割卖交割15手仓单,则为其注册仓单的交割猪场应于9月30日完成最低
5手的发货(假设最低日发货速度为5手/天),因10月1日至10月7日为法定节假日,交割猪场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则该交割猪场应于10月8日和10月9日继续办理交割业务,完成后续发货义务。
12.发生疫情时生猪交割业务应如何处理?
生猪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和相关生猪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猪疫情以及疫区认定信息发布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交割仓库停止签发标准仓单,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停止办理车板交割业务。
交割猪场在获悉所在区域出现生猪疫情以及官方疫区认定信息发布后,应第一时间报告交易所,同时暂停所有的标准仓单申请与签发、车板交割申请与确认、期货生猪交付等业务。若交割猪场未及时报告交易所,或故意隐瞒疫情信息并开展后续交割业务,有关情况将纳入交割仓库年度等级评定考核中。
13.生猪疫情发生后未注销的仓单如何处理?
《生猪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交割配对、交易、转让、提货和作为保证金等",即对于未注销的仓单,仓单持有者可以自行注销,或持有到自动注销;如果在仓单自动注销前,生猪疫情结束,仓单可恢复正常使用。
14.厂库开具仓单时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厂库要做好出栏能力的统计和出栏计划的安排。一方面,厂库可以开具的标准仓单数量(当前已注册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仓单最大数量。另一方面,厂库需合理自算自身生猪出栏能力,根据出栏能力开具匹配数量的仓单。
第二,厂库要注意安排好出猪计划。仓单开具后,仓单持有人根据期货价格变化随时可能突然交割或提货,厂库需按交易所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因此需要注意提前安排好出猪计划。
第三,厂库要注意系统内及时操作。交割专员需时刻留意系统内的仓单注销情况,以便及时准备出猪计划。
15.卖方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后,车板场所审批确认时要注意什么?
第一是注意安排生猪出栏计划。卖方用于车板交割的生猪应当是其交割申请对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养殖的生猪,因此
车板场所应在同意前应评估好自身生猪出栏能力与计划。
第二是注意每日审批数量。每8累计审批数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车板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
第三是注意审批时间。卖方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后,车板场所需在配对日当日11:30前在系统内完成确认。
16.提货客户如果匹配到异地或者不熟悉的交割库,在交割及后续运输、屠宰等环节可以获得哪些支持?
为保障提货客户交割顺畅,大商所将在官网提供各交割猪场推荐的生猪贸易商、物流企业和屠宰企业联系方式,交割猪场也可提供仓单销售与回购服务,提货客户如需要相关合作可自行联系。
17.提货客户如何获取生猪运输所需要的非瘟检测证明等材料?
交割猪场应具备非洲猪瘟等疫病的自检能力及出栏现场生物安全防控条件。如果提货客户需要非瘟检测证明等在生猪运输中必须的有关材料,交割猪场应当配合提供。
18.什么是便捷提货?
便捷提货是指买卖双方客户通过自行交收、交割猪场回购等方式,自行安排生猪交付的时间、划款方式地点等,无需交易所指派指定质检机构到现场验收交割生猪质量的一种交收方式。便捷提货的优点在于更贴近现货贸易习惯,买卖双方的交收时间更为灵活,降低各方接货成本。交易所后期会有关于生猪便捷提货的相应支持措施。
19.与现货生猪贸易相比,生猪期货交割在费用方面主要有哪些不同?
对于生猪交割的买方客户,期货交割生猪的货款并不是在交割现场结算支付的,而是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交割货款。在交割过程中,买方客户还应按照交易所公布的限价,向交割猪场支付洗消费;如果交割猪场交付的生猪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应按照规定向买方客户支付质量贴水款。此外,如果是仓单交割,则还需要向交割猪场支付出库费,费用标准是15元/吨。
20.生猪期货作为活体交割品种,与其他品种的交割流程区别较大,提货客户应如何与交割猪场进行联系并确认具体生
猪交割流程?
除了交易所在网站公布的生猪交割仓库名录外,提货客户还可以在DCE交割App中实现多项交割业务功能需求:
(一)提货可以查询各交割猪场的位置、期货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运输目的地范围等信息;
(二) DCE交割App具备交割提醒功能,及时提醒客户进行相关的交割业务操作或流程确认;
(三)提货客户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交割流程详细,掌握全面当前交割流程进展情况;
(四) DCE交割Ap具有实时聊天,上传图片等功能,可以有效的实现实时沟通与记录留痕等功能,避免信息传递错误、遗漏以及不必要的争议。
21.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主要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防疫优先,分区推动。将全国划分为北部区、东部区、中南区、西南区、西北区等5个大区开展分区防控工作。(2)加强生猪调运监管。规范生猪调运,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3)推动优化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强生猪运输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22.对于生猪运输车辆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 30号)的规定和要求,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自2020年7月1日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此外,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应承担防疫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确保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并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23.生猪销售应如何申报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的规定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曾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24.更换车辆的后续环节会顺延么?
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五十七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更换生猪运输车辆以及重新申报检疫”。协商后的发货程序、发货速度等要按照生猪细则的规定执行,各个环节并不因更换车辆而顺延。
25.生猪销售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26.《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哪些类型?
根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 44号)的规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分别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生猪销售使用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