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政策(资本项目篇)
发布时间:2024-1-17 08:07阅读: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12月4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本项政策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
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