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期货交割手册,白银期货如何交割,白银期货交割流程,专业服务!!
发布时间:2023-11-30 17:00阅读:844
一、开立标准仓单系统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交易法人”)应向为
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同一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标准仓单帐户。
2、在交易所网站的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
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客户)》
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
签字盖章后,提交给会员。
二、交割条件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白银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三、交割流程
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
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一)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二)交割程序:
1、 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
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
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
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标准仓单流转程序
(一)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五、交割标准
(一)交割单位:30千克(2手)。
(二)交割商品:应当是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银锭,银含量不低于99.99%。质量标准需符合国标GB/T 4135-2002中关于IC-Ag99.99的规定。
(三)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四)交割商品的包装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五)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六)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七)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八)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九)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六、交割预报
(一)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二)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三)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七、仓单注销
(一)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标准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二)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仓单所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三)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四)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1、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2、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3、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五)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制作标准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
(一)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客户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
(二)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三)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按规定在14:00之前办妥货款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后清退。
九、期货转现货
(一)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二)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三)期转现仅适用于交易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四)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五)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六)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七)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八)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九)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未按本节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十、交割费用、交割仓库
白银交割手续费:0.50元/千克
十一、交割违约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三)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四)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五)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六)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七)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十二、交割异议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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