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纱期货交割手册(二),棉纱期货如何交割,棉纱期货交割流程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3阅读:616
七、期货转现货
(一)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二)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三) 期转现流程: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 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5、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四)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八、交割费用
棉纱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棉纱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棉纱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棉纱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九、交割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2、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三)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2、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3、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罚款。
十、交割预报
(一)客户向仓库发货前,应当填写《交割预报单》。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二)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 2 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 30 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三)《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棉纱为40天。
(四)《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五)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六)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十一、仓单注册、注销
(一)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仓单。
(二)交易所可在自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三)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 3 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 3 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五)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 3 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支付保证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六)棉纱仓单有效期:每年2月、6月、10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厂库和仓库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已经注销的棉纱仓库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且生产日期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免检注册。
(七)标准仓单、中转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八)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十二、棉纱入库、出库
(一)境内生产的棉纱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棉纱生产厂家出具的厂检证书。厂检证书须载有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净重、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二)境外生产的棉纱入库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单证:该批棉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开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棉纱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三)数量验收:由仓库验收棉纱数量。
(四)质量检验:入库棉纱的采样、制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自完成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六)棉纱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1、同一交割单位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不一致的;
2、单包实际回潮率大于9%的;
3、生产日期超过3个月的;
4、包装不符合交割规定或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情况的。
(七)货主可在商品发运前逐批对棉纱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经货主、仓库双方认可。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质量与注册时相比出现下降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提货人不得拒绝接货。
(八)棉纱出库时,出现包装损坏的,仓库应予免费回包。
(九)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 24 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十)货主与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 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十一)厂库交割商品重量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十二)厂库交割商品质量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棉纱出库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提货人对棉纱异性纤维含量保留申请复检权利的,可进行留样,厂库应在提货人监督下在货物装运到买方运输工具前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封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由货主保存,一份由厂库保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后30个日历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十三)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十四)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十五)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 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 5 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予以清偿。
(十六)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
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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