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糖期货交割手册(一),白糖期货如何交割,白糖期货交割相关知识,干货满满!!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2阅读:1094
白糖交割手册
一. 白糖交割细则
1.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白糖的交割方式为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仓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条件
l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
l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3. 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10吨。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砂糖》(GB/T317—2018)(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l 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l 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l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包装规定】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4. 交割基准价
1)白糖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2)仓库、厂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3)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5. 交割费用
1)白糖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2)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3)白糖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4)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5)白糖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6. 交割仓库
由于交割仓库名录时常变动,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故列出查询方法:
二. 期货交割通则
1. 交割流程
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l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且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① 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l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l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对:
① 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2)第二交割日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方保证金。
【集中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公布交割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2)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l 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l 当日结算时,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由计算机系统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l 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释放。
l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l 会员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交割结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2)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第三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3)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4)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 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1)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期转现流程】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l 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l 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l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l 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5)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l 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l 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6)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7)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8)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交割违规处理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l 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l 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l 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l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3)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4)计算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5)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买方接到的仓单为完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2)买方接到的仓单为保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交易单位
6)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7)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8)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l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协助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保税交割开具发票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细则》执行。
l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各品种违约金比例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l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进行确认。
l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l 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l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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