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料油市场概况
发布时间:2023-7-4 14:34阅读:382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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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是目前我国石油及石油产品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品种。在2001 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公布的新的石油定价办法中,正式放开燃料油的价格,燃料 油的流通和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产品的国际化 程度较高。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 税额从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此后又多次调整,目前执行标准为1.2元/升(合 1218元/吨)。
1、我国燃料油市场相关政策
进口管理
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 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 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燃料油的进 口配额制度,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 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0号)中规定:2018年燃 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珠海振戎公 司和中化集团等五大国营进口企业没有进口数量限制。
环保政策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 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 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 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 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 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 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 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2019年12月 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1.船舶进入排放 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3.其他进 一步举措。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减排,上海、宁波—舟山、苏 州、南通四个核心港口同时实施第一阶段措施,即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 ≤0.5%m/m的燃油。
2015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 环境管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 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2017年10月,交通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 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适应航 运市场需求。一是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 船用低硫燃油。二是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等相关标准规范的 研究修订。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2017年4月13日,杭州海关公布了《杭州海关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建设推出的第一批(15项)创新举措》(以下简称15项),是对《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25条)的 进一步细化,其核心任务之一,是探索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从效率与 成本两方面增强自贸试验区油品贸易的竞争力,以推动保税燃料油产业发展。主 要包括:(1)跨地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 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 州等。(2)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 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3)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存储多家供 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4)先 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 业务。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 务监管操作流程》,实现保税油跨关直供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突破,对上海、南 京、杭州、宁波四地保税油跨关直供在海关监管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做法, 有利于四地海关深入沟通协作,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业务做大做强。
2018年3月,由舟山港综保区管委会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制定的 《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2、我国燃料油生产与消费情况
近年来我国燃料油市场发展稳中有增,地炼在倾向于深加工原油后,进口燃 料油受到排挤,但国际航运业正在走向复苏,加之自贸区政策不断开放,保税油 市场交易活跃,燃料油进出口量持续增长。
我国燃料油消费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炼化、工业、电力四个领域。2017 年,交通运输及工业制造板块消费继续回暖,而炼化消费板块需求继续降低,电 力需求仍在低谷。由于环保替代能源的大规模应用,2010年以来,以冶金和轻工 业为代表的工业燃料油以及电力板块的燃料油消费量持续缩量,以船用油为代表 的运输业在此7年间虽受国际船运行业不景气等影响,燃料油消费量有所下降, 但整体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
3、我国燃料油进口情况
我国主要从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委内瑞 拉、荷兰、俄罗斯等国进口燃料油产品,近几年来,因欧盟对环保要求的日益提 高,部分高硫燃料油由欧洲直接运送到中国的数量有所增加。
随着环保政策的日趋严格,预计未来进口燃料油的去向更将倾向于保税油市 场,企业加强保税和套利业务后同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的联系将会更加紧密。
4、我国保税船用油市场
保税船用油,具体是指对进出我国的国际航线运营船舶供应的保税船用燃料 油,进口和销售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储存在指定的保税油 专用油库,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
2017年我国船用油消费量约为1791万吨,同比增长8.48%。其中,保税船用 油消费量约在1111万吨左右,同比增长12.68%。随着自贸区政策不断开放。市场 监管更加规范,我国船用油市场回暖。
长江三角洲地区仍然是我国保税油销量最集中的地区。长三角地区港口集 中、岛屿众多,地理位置良好,航运便利,在保税油市场中一直处于领先位置。 保税船供油企业纷纷在此设立服务网点,2017年浙江自贸区成立,且年内政策发 布允许跨区域运营,支撑此区域的整体经销量继续上涨。2017年长三角地区保税 油销量为606万吨,年度销量环比去年上涨22.42%。环渤海与珠三角地区销量与 去年相比变化幅度不大,分别为319万吨与186万吨。
保税船用油的供应方是指在中国保税港区提供保税船加油业务的企业。2006 年以来,国际航线船舶保税油属国家特许经营,商务部发放了5张全国性的牌 照,分别是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中石化长 江燃料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公司和深圳光汇石油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2017年舟山市发布《中国(浙 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7〕 32号),自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杭州海关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 提供保税油的经营行为。6月8日,首批4家保税油经营资质企业获批,包括舟山 浙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信国际(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 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月27日,舟山港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成为第5家获批企业。
我国幅原辽阔、港口众多,是世界第一出口大国,2017年,我国外贸货物吞 吐量为40亿吨,是新加坡港的6.3倍,而保税船用燃料油消费量仅为新加坡的五分 之一。因此,我国船用油市场潜力巨大。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