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交割手册(一)
发布时间:2022-12-8 09:37阅读:322
一、交割方式
动力煤交割分厂库交割和车(船)板交割两种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动力煤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二、交割条件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被配对交割的卖方,仅持有中转仓单或同时持有中转仓单和标准仓单,但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要求的,视为违约。由交易所对卖方的违约持仓部分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买方,终止交割。
三、交割标准
(一)交割单位:20000 吨。(200手)
以船舶接货时,单船重量溢短范围为±500 吨(含)以内。在重量溢短规定
范围内,交易所依据实际重量进行结算。溢货超出规定范围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解决并自行结算。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卖方需及时补装至规定范围以内;无法补装的,在计算货款时,交易所对短货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双倍扣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短货超出规定范围时双倍扣减的计算公式为:单船结算重量=应交重量
-500-(应交重量-500-实测重量)×2。
(二)动力煤交割检验指标检测方法适用国家相关标准。
基准交割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5500 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6%,
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全水≤20%的动力煤。
替代品及升贴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 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
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的动力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50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4800 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 6000 千卡/千克的,按 6000 千卡/千克计算货款。
0.6%<干燥基全硫≤1%时,以 0.6%为基准,每高 0.1(四舍五入,保留
小数点后一位)个百分点,贴水 4 元/吨。
全水>20%的动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0%时,以 20%为基准,按照超出
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扣减重量(例如,实测全水为 21.32%,扣重 1.3%)。
四、交割基准价
动力煤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车(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五、交割流程
(一)动力煤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3、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二)动力煤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1、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2、当日下午 1 时 30 分之前,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 1 时 30 分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有效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3、当日下午 1 时 30 分到 2 时 30 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4、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三)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
(四)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五)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 5 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六)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1、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2、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七)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1、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 9 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交割月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2、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3、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1)、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卖方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卖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
(2)、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八)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 10 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六、车(船)板交割
(一)卖方拟在交割计价点开展车(船)板交割时,货物存放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交通便利,核定载重 30 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2、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 吨;
3、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 300 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
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自通知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 1 时 30 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 3 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
约。
(三)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四)动力煤发运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买方承担与检验相关的所有费用。指定质检机构通过移动煤流采样并出具的正式质检报告显示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按卖方违约处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正式质检报告显示符合交割标准的,或买方不检验的,应正常发货。
(五)动力煤买方使用车辆运输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日)7 个工作日内抵达货物所在地;买方使用船舶运输时,全部或首批船舶应自通知日起(含该日)7 个工作日内抵达交割货物所在指定港口锚地;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时,可以顺延。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书面(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传真件)通知卖方。卖方自收到买方运输工具抵达指定交货地点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1 个日历日内向指定港口港务公司提交作业申请。
卖方承担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
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仓储及质量检化验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
(六)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机构在采、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动力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不含该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质检结果。复检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只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七)动力煤重量检验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计量机构进行,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买方使用船舶接货时,重量计量通过水尺确认。无法水尺计重时,由指定质检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皮带秤计重;买方使用车辆接货时,重量计量通过地磅确认。装车(船)完毕后,质检或计量机构应及时出具装车(船)重量证明书,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有异议时,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计量衡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灌包费用由买方支付。
(八)动力煤交割时,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锚地),或卖方未将拟交割货物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含符合约定或规定的采样方式、计重方式等信息),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延误滞纳金金额=∑[1(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九)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 6000 千卡/千克时,按照 6000 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50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 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 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5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 300 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 5 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 300 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干燥基灰分指标超出交割品范围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按照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干燥基灰分的顺序依次进行。相关计算方法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