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期货事项报备问题系列二之二:报送材料存在差错——相关负责人未在上报的年度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5 19:27阅读:161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报送2019年度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FISS)报送公司财务监管报表(年报),系统显示该报表报送已逾期。这一情况不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上报我局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报备报告》(××〔2020〕73号,以下简称“年报文件”)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都没有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这一情况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朱×、贺×和赵××在2020年4月30日尚不是公司董事,却在年报文件中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董事丁一民、冯莉莉未对年报签署确认意见。这一情况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度报告。现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七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18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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