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材的交割
发布时间:2022-5-20 10:17阅读:300
第 1 条 交割单位:300 吨。
第 2 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合约》
第 3 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 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 90 天内,每一仓单的线材以其中最早的生 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 30 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 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 30 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 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 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第 4 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 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 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 5 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 6 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 ±0.3%。 第 7 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 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 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 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 8 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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