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的四类情形
发布时间:2022-5-11 13:54阅读:5903
2020年0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同年10月0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面值退市);
2、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3、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深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1项、第2项情形的。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等。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 终止上市的情形。
对于强制退市这方面,各位投资者重点关注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即可。最后我想说,2022年,随着注册制的推进,退市制度也会逐步完善,特别对于那种垃圾股,业绩连续亏损的票,一定要多方面考察,避免踩雷。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