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立法的主要难点和争论点
发布时间:2022-4-22 09:41阅读:1159
在期货和衍生品立法过程中,经历了很多不同观点主张的激烈交锋,草案也数易其稿,几经修改。尹中卿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在立法过程中,起草组始终站在中立位置,公允地协调各方分歧和争论,在矛盾焦点处“砍一刀”,竭力避免部门色彩,最大程度凝聚共识。
在尹中卿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遇到的第一个难点和争论点,就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理论准备不足,没有形成社会共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突出特点是专业、复杂、小众,虽然参与人不多,但是对国计民生、经济运行、市场秩序的影响却很大,很多人对其缺乏了解。这些年境内外出现的某些风险事件,更是加深了一些人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误解。这也是此前的一草稿和二草稿未能进入审议程序的重要原因。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的首要工作是凝聚共识,明确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尹中卿说。
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第二个难点和争论点,是期货之外的其它衍生品是否应纳入此次立法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种意见认为,期货是小概念,衍生品是大概念。衍生品既包括期货即商品类衍生品,也包括金融类衍生品;既有在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场内衍生品,也有通过一对一询价、协商、撮合交易的场外衍生品。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期货市场已经稳定运行多年,监管制度比较成熟,而衍生品市场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法律里统一规定可能会限制衍生品市场发展,最好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单独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属性总体相同。期货市场适用的法律关系、监管逻辑很多可借鉴于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场外衍生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9年我国修订证券法,删除了有关证券衍生品的规定,留给期货法。期货和衍生品最好纳入同一部法律中。
“我们衡量再三,不管有多少不同意见,还是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坚持把期货和衍生品纳入统一调整范围,将制定的法律定位为广义法,而不是狭义法,适应金融市场从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合规监管的趋势,避免各自为政,造成监管空白。”尹中卿说。
在初次审议之后,将法律名称从《期货法(草案)》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明确了以期货为主、兼顾衍生品,以场内为主、兼顾场外,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兼顾非标准化产品,以境内为主、兼顾境外的原则。
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第三个主要难点和争论点,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监管体制,主要涉及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第七条的内容。
尹中卿回忆说,虽然第七条只有两款,总共三层规定,但是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却经过了多次修改。草案一审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草案二审稿第七条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尹中卿解释,“就第一款来说,一审稿实际上将利率和汇率期货拿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集中统一监管,如果国务院对利率和汇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均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就第二款来说,一审稿明确期货之外的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二审稿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之前,增加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两者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总体上看,二审稿第七条两款的修改,都更加重视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此内容在三审稿调整为第八条。”
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第四个主要难点和争论点,是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草案一审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期货服务业务,需要向期货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这就导致上述机构在已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还要接受双重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修改,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删除了其他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有利于减轻相关服务机构的负担。
“事实上,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争论点还有很多,有些甚至到如今也未达成共识。我们始终把握的原则是,在实践中不成熟的问题、争论过于激烈的内容,先不要规定到法律里面,避免影响法律的顺利出台,避免引起歧义影响法律实施效果。”尹中卿说。
尹中卿强调,虽然立法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难点和争论点,但此间各方的包容性、开放性以及取得共识的过程,更令人记忆犹新。
文章转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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