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非法集资案”开审 当事人指其“代过”齐鲁证券
发布时间:2015-7-27 16:46阅读: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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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彭晨坐在了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
此时,这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前副总经理,距离其被捕已有一年多时间。当天与彭晨一起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首善财富”)副总经理王永彬(又名王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显示,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资金16109万元。
在法庭上,对于公诉人的上述指控,彭晨予以否认,并坚称齐鲁证券在整个事件中让其“背黑锅”。彭晨代理律师、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向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彭晨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所售产品是合法产品,是齐鲁证券资管业务创新的一次尝试,且均是在齐鲁证券授权下。截至截稿,齐鲁证券没有对此作出相应回应。
据悉,此次作为“彭晨案”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持续到了7月17日。
“彭晨案”开审
出生于1972年10月的彭晨,上海人,在2012年加入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任副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公开资料介绍,他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被捕前一直从事金融行业。
起诉书显示,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王永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同时被逮捕。2014年8月29日,两人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从逮捕至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起诉书介绍,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彭晨等借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方式,非法募集381名客户资金,共计16109万元。但在当天法庭上,彭晨、王永彬对此全盘否认。
起诉书称,2012年10月,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王永彬与彭晨商议,借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基金账户,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数量化程序化套利投资交易。两人对客户承诺,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级份额并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为6%。王永彬提供了上海柏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协议,由彭晨发动齐鲁证券下属的北京、烟台、威海、莱芜等地营业部向不特定客户介绍产品、吸收客户投资。
来自公开消息显示,2014年年初,彭晨从齐鲁证券辞职。但辞职不久,便被带走调查。庭审期间,彭晨亲属向记者回忆,彭被带走的最初原因,是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有关。彭晨代理律师、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介绍,最初的投诉及举报者来自莱芜,但彭晨此前从没有到过莱芜,更没有在莱芜从事上述活动。来自起诉书的描述,期间,王永彬将募集的13297万元投入到基金专户,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并发生亏损。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人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而对于起诉书上述指控,在单独庭审中,彭晨、王永彬均分别予以否认,并认为“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成立。彭晨在法庭上否认发动齐鲁证券营业部募集资金,并称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相关行为,均来自齐鲁证券相关负责人指示、委派。
代齐鲁证券“受过”?
在法庭庭审中,彭晨在案件中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则是双方辩论焦点之一。
彭晨对起诉书指控予以否认,并坚称齐鲁证券在整个事件中让其个人“背黑锅”。李江向本报记者介绍,有证据显示彭晨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所售产品是合法产品,是齐鲁证券资管业务创新的一次尝试,且均是在齐鲁证券授权下。他认为,在整个“彭晨案”中,彭晨显然在为齐鲁证券“代过”。
齐鲁证券方则认为,公司对彭晨的行为并不知情,称“其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齐鲁证券负责人毕玉国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公开表示,该案件是齐鲁证券已离职员工彭晨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来自媒体公开报道介绍,2014年4月,彭晨在回上海的火车上主动向外界回应,其私募产品是职务行为,却被齐鲁证券推出来“背黑锅”,并将会议纪要等证据提供给媒体。
齐鲁证券在2013年4月12日至22日进行初始销售的“长安有节2号”,是引发“彭晨案”的产品之一。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为长安基金,资产托管人为广发银行,于当年4月26日在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据此前报道,彭晨公开介绍,其个人只是齐鲁证券上述产品负责人之一,该产品由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负责销售。他称,该产品存在手续不全等因素,营业部多次向齐鲁证券总部提出“完善产品手续”等要求,加强风控。来自其被带走前向媒体公开的会议纪要等内容显示,齐鲁证券曾多次开会讨论此产品,有总部层面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等参与。
公开资料介绍,2012年,齐鲁证券大力扩展证券业务规模,在开展公募业务的同时,还考虑利用证券公司有牌照的业务资格,对接私募资金,发展业务规模。彭晨辩护律师、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曾对此描述,本案涉及的金融产品主要是10只“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该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者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齐鲁证券从中赚取佣金收入。其表示,案件相关材料显示,齐鲁证券参与各有限合伙份额募集的营业部多达几十家,参与员工多达150多人次。
李江告诉记者,齐鲁证券在当时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牌照,因此与首善财富等合作,而事发时,正值其争取牌照关键期。
李江回忆称,彭晨方曾因此与齐鲁方面多次交涉,均不欢而散。而齐鲁证券方面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
曾提异地审理
2012年9月,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此时,证券业迎来全行业创新大潮,而该文件奠定了“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的法律基础。
来自齐鲁证券官方网站介绍,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2.12亿元,员工近5000人,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设有224家证券营业部、27家分公司,控股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形成了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投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
多名业内人士介绍,“彭晨案”涉及的产品为“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正是发生在该大背景下。李江坦言,“彭晨案”行为在当时是私募市场份额销售中的常见现象,并曾发生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无法兑付问题。他介绍,该案件涉及的16109万元,真正亏损额为3000多万元。
公开数据显示,莱芜市是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钢铁”)所在地,而莱芜钢铁为齐鲁证券大股东。彭晨及其律师均对该管辖权提出异议,但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发生在莱芜市钢城区,“本院作为本案的犯罪地,享有管辖权”,“被告人彭晨的辩护人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驳回被告人彭晨辩护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江介绍,作为该案另一关键点,涉及资金具体去向,公诉方也一再回避。
记者获悉,钢城区法院方面表示,需在开庭审查证据后,才能确定是否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齐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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