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7 14:20阅读:763
(1)公司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客户无须就上述权益对公司作出补偿。
(2)公司主张上述权益的,公司与客户约定以下补偿金额和方式:
公司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应认购数量。
其中: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按零计算。公司在权益上市首日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现金,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息费,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A” 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成交均价为27元,权益登记日前未了结,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日终清算后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认购证券数量=1万股×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元/股×5000股=1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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