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8-5-21 10:52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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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股票融券卖出 原股东 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 优先认购权
叩富同城理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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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3-14 11:32 成都
发布于2018-7-24 21:59 深圳
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证券前,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1)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股票前,该股票实施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红利发放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信用资金账户中被证券公司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 A” 1 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分配方案“10 股派现金红利 5 元(税后)”;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 9.1%,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 2000元,则补偿如下:红利发放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被证券公司扣除剩余现金 2000 元,不足部分为 3000元(1 万股×0.5 元-2000 元);3000 元的欠款将按 9.1%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每日计息额为 3000×9.1%÷360=0.76 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2)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股票前,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公司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融券卖出数量(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客户在还券时应向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 A” 1 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分配方案“10 股送2 股转增 8 股”,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A”融券负债由 1 万股变为 2 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 1 万股×(0.2+0.8)=1 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证券 A”融券由 1 万股变为 2 万股。
(3)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股票前,该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处理?
① 公司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客户无须就上述权益对公司作出补偿。
② 公司主张上述权益的,公司与客户约定以下补偿金额和方式: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应认购数量
其中: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公司在权益上市首日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现金,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息费,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增发新股”):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 A” 1 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 10 亿股(不超过 10 亿股),增发价格 25 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 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成交均价为 27 元,权益登记日前未了结,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日终清算后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认购证券数量=1 万股×0.5=5000 股;
补偿金额=(27-25)元/股×5000 股=1 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4)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股票前,该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客户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由公司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直接记增派发权证补偿数量,则公司在权证上市首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权益补偿金,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转为融券息费,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权证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 A 公司股票 1 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 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 2 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成交均价 2.8 元,权益登记日前未了结,则补偿如下: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日终清算后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 万股×0.2=2000 股;补偿金额=2.8×2000=5600 元;
(5)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归还证券前,该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处理?
公司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客户无须就上述权益对公司作出补偿。公司主张上述权益的,公司与客户约定以下补偿金额和方式: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融券数量
其中:基准价格是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公司在权益上市首日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现金,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息费,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 A”1 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 10 股配 3 股,配股价每股 15 元”;配股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为 27 元,权益登记日前未了结,则补偿如下: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7+0.3×15)÷(1+0.3)=24.23 元
如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 25 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24.23 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补偿金额=1 万股×(27-24.23)=2.77 万元如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 24 元,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24.23 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 24 元,则补偿如下:
配股补偿金额=1 万股×(27-24)=3 万元
发布于2023-5-15 14:24 成都
发布于2018-5-21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