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上午发布公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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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单方要求券商提前还款
发布时间:2015-7-10 10:00阅读:713
核心提示: 【保监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单方要求券商提前还款】中国保监会称,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上午发布公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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