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怎么买?其实看轻症才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0-11-30 14:51阅读:635
由于父亲是业务员,我从小就接触保险。我的第一张保单购于90年代,那时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成立,后来我又陆陆续续买过一些产品,也算是见证了国内寿险业的发展历程。
目前的重疾险,已经和过去的大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疾险的保障性越来越完善……最早期的产品,其实连轻症保障也是没有的。
轻症的概念是怎么来的?
众所周知,重疾是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而轻症,危害性虽不如重疾,也绝不是感冒、咳嗽一类的小病。
轻症全称轻度重疾,顾名思义,属于重大疾病的早期病症或者较轻的重疾。我们来看看几种轻症的定义:
可见,轻症其实一点也不“轻”。
初始形态的重疾险,健康保障十分纯粹,基本重疾赔一次就完事。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疾病在还未发展成重疾时已经被发现,这个时候治疗,医疗费也不少,但是重疾险却不赔。
为了解决“保障真空”的问题,不少产品才在条款中加入轻症,轻症的概念也由此而来。
保监会规定所有重疾险必须包含25种高发重疾,而这些重疾已经占理赔案件的95%以上,所以病种再少的产品,重疾保障也是过关的。
但是对后来衍生的轻症,保监会没有进行硬性规定。换言之,保险公司是否在条款中添加轻症,添加哪些轻症,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也直接导致了市场上各种产品的轻症保障良莠不齐。
如何评价轻症保障?
轻症的病种是不是越多越好?
保监会虽然不对轻症病种作规定,但我们仍不能单纯地以病种数量来评判一款产品轻症保障的优劣。
轻症病种数量多的产品,可能存在两种问题:
病种拆分,数量虚高
将一个病种拆分几项, 例如XX福2019,将极早期恶性肿瘤拆分为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一种就变成了三种。
高发轻症不全,罕见病种凑数
高发的轻症,自然是越多越好。以下是最高发的10种轻症:
前4项属于轻症的“核心四项”,占轻症理赔案件的90%以上,其中,轻微脑中风一项就占80%以上,在轻症中的地位等同于恶性肿瘤在重疾中的地位。一般我们认为产品包含前8种疾病,轻症保障就是全面的。
部分产品高发轻症残缺不全,却拿一些罕见病种来充数,是典型的“避重就轻”。
还是那款XX福2019,号称保障30种轻症,实际上四项核心轻症都不全(剔除了三项),甚至连轻微脑中风都不保……加了极早期恶性肿瘤,也是因为癌症关注度太高,不得已而为之。遇到这样的产品,记得绕道而行。
同种轻症,理赔标准都是一致的吗?
由于轻症的定义没有统一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标准的界定上,有绝对的话语权。
可见,同样是轻微脑中风,不同产品的理赔难度差了不是一星半点。
再举个栗子,对较小面积三度烧伤,轻症理赔标准通常是烧伤面积达10%以上,但少数产品要求15%;也有部分产品,烧伤面积要求15%以上,但同时提升了赔付比例(设为中症)。
选择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面积10%以上(轻症标准赔付)+面积15%以上(中症标准赔付)>面积10%以上(轻症标准赔付)>面积15%以上(中症标准赔付)>面积15%以上(轻症标准赔付)
因此,在关注产品轻症时,不能仅看保障病种,不同产品的理赔标准可能截然不同。
轻症不分组真的可以赔多次?
目前的重疾险通常不对轻症分组,但是有少数产品却在条款里埋了暗雷,对轻症隐性分组:
事实上,重疾险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因同一原因导致一种或多种轻症,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也就是说,首次轻症必赔,二次轻症确定非同一原因引起,才能赔。但是对轻症隐性分组的产品,根本不问缘由,凡是捆绑的病种,无论是否同一原因引起,均只赔一次。
轻症分组、间隔期以及赔付比例
分组情况、间隔期
目前市场上的产品,通常不对轻症分组、设间隔期。不符合这两项的产品,可以直接打上不合格标签。
赔付次数
同一人罹患多次轻症概率较小,一般来说,2次赔付已经足够,再往上意义不大。
赔付比例
30%的轻症赔付比例属于重疾险产品的平均水准,如果低于30%,明显就是“拖后腿”了。
超过30%,可以认为有一定竞争优势。在轻症赔付比例上有优势的产品,主要有以下两种:
单次赔付比例达35%-45%,例如完美人生,轻症赔付比例高达45%;
首次比例为30%,而后逐次上升,如达尔文一号,三次轻症赔付比例分别为30%,35%,40%。
由于轻症二次出险概率低,赔付比例逐次递增的设计等同于画饼,远不如直接提升首次赔付比例来得实用。
由于保监会的强制规定,目前市场上的产品,重疾保障基本都没有问题,所以在选择产品的时候,我们不必拘泥于重疾病种。但是对于轻症病种,保险公司的可操作空间非常大,要重点关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