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如实告知也能获得理赔?“不可抗辩”条款是免罪金牌?
发布时间:2020-11-30 14:25阅读:973
支付宝进军保险行业以后,关于保险的讨论就没有停过,相互保变成相互宝后,首例“赔审员”拒赔案例更是让人不禁反思,“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其实在如实告知这一点上,各地的争议就从来就没有断过,无论大陆保险还是港险都是如此。
港险拒赔:“海港城”事件
在港险中,最出名的案例莫过于2018年“海港城”事件。
事件起因是一位内地客户曾在为子女投保了香港保险的重疾险,在子女被确诊为白血病后,却遭拒赔,保单也一同被解约,理由是“曾经住院,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项”。
但是,该投保人,之前已经离婚,并正在服刑,投保时对子女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没有告知。
同时,和这款重疾险一同投保的医疗险,在子女被确诊为白血病前已经成功在这家香港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由于香港保险法中,没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在确诊为白血病之后,香港保险公司依旧有充分理由拒赔。
这起事件众说纷纭,港险也被议论纷纷。诚然,这起事件发生在大陆保险上,大概率是会理赔的,但也不能因此而神化“不可抗辩”条款,更不能刻意抹黑港险。
事实上,2年不可抗辩也有例外,老师找了2个保险公司的拒赔案例,同样都是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大陆保险拒赔案例
案例1: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案件回放:
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
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
拒赔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法院判决:
支持保险公司胜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投保人负担。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带病投保,以为熬过两年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很遗憾,蓄意的骗保行为,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号
案件回放:
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6月26日初步确诊直肠瘤,6月30日手术,10月申请理赔;
2014年11月收到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
拒赔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W先生保险理赔金。
法院认为:
1、W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保险公司辨称W先生带病投保,提交了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W先生主张的病种与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
同样都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为什么这起案例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骗保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
都过了2年的不可抗辩期,都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结果却截然不同,主要原因是:隐瞒的病和申请理赔的病不是同一种病。
没办法,谁让大陆的保险法这么偏向消费者呢?除了不可抗辩条款,它还属于有限告知,而香港保险则是无限告知。
这两者有什么差别呢,老师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有限告知:保险公司问什么答什么,没问到的就沉默。
若发生理赔,事项不在问询范围之内,即便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也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理赔成立。
无限告知:无论保险公司有没有问到,只要涉及核保,都需要告知。
若发生理赔,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消费者责任,理赔不成立。
上述的两起大陆保险案件,换做香港保险,这两起案例都是妥妥的拒赔,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从理赔结果来看,大陆保险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似乎很有利,但它要面对一个严重的问题——骗保。
“有限告知”和“不可抗辩”,以及偏向消费者的法院判决,都会让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增加。
抱着“撑过2年就能赔钱”的这种心理去带病投保,先不说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健康有多大威胁,就骗保的经济效益来说,损失的也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广大无辜的消费者。
首先,保险公司的理赔,用的是广大投保人的保费。
高风险的人理应承担更高的保费,才能享受我们低风险投保人同样的保障,现在却通过违反如实告知原则,越过这道屏障,越过公平原则的基准线。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骗保的人多了,赔付率高了,保费就会涨价,最后还是消费者买单。
因此,从长期来看,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骗保行为是妥妥的损人不利己,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可能会有人觉得,骗保都成功了,哪来的不利己呢?老师只能说你还是太年轻了。
要知道,大陆的保险法现在之所以偏向消费者,本意不是鼓励骗保,而是为了帮保险树立一个更可靠的好形象,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特别是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这种偏向会慢慢消失。
而且,不可抗辩和有限告知并不是全能的“免罪金牌”,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法院依然有可能判保险公司胜诉,白白错过2年的治疗时间,健康和生命都可能受到严重威胁。
之后,相关人员还会登上各大保险公司黑名单,再也买不到好保险。
因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重要,骗保损人不利己,不可取!
老师有话说
通过3起不同案例的对比,相信大家对港险,大陆保险的如实告知义务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
从个人角度而言,大陆保险的理赔条件确实比香港保险要宽松,但我们也没必要踩一捧一,港险严格是事实,但他们的高分红和全球联保保障的优势也是事实。
大陆保险在几年前虽然不是港险的对手,但近几年已奋起直追,特别是线上产品的性价比之高,明眼人都看得出来。
希望大家不要盲从大流,随意投保,一个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才是好保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