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了,你的保单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11-13 21:51阅读:649
咱们都知道,买保险买的就是一份保障,一份安心。不过,在漫漫投保路上,这样的一个问题难免会让人心生忧虑:咱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也有拍拍屁股就走人的风险?
关于“保险公司破产”一事,外界可谓众说纷纭。
我国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吗?
在拨开国内保险的“破产”疑云之前,咱们不妨先来瞧一眼外国的月亮。
放在西方国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
例如,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就拜保险公司“所赐”——2001年,前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HIH公司宣告破产,当时这家保险巨头的账面亏损高达8亿澳元(折合约38.2亿元人民币)。
那么,在中国大陆,是否有过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咱们不妨先来看两个例子。
首先,在十余年前,大名鼎鼎的新华人寿曾经一度举步维艰。
2005年,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跌到了极为惨淡的61.32%;2006年,新华人寿时任董事长关国亮挪用130亿公款的丑闻浮出水面,新华人寿当时已身处破产的边缘……
于是,大佬们开始秀操作了——
2007年,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并接手了新华人寿接近38.8%的股份,成为了该公司的头号股东;
2009年,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股份以40亿余元的价格转让,小赚一笔,功成身退。
转危为安之后,新华人寿一路向好——
2011年,新华保险成功上市;2018年,新华人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在我国大陆的所有保险公司中位列第6位。
除此之外,2007年时,中华保险旗下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出现过巨额亏损。危急关头,保监会开始行动了——
2009年,保监会工作组进入中华联合总部;
2010年,保险保障基金托管中华联合75%的股份;
2011年,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中华联合57.4%的股份;
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
2015年,中华联合营业收入388.2亿元;
2017年,保险保障基金将5年前注入的60亿元全部出清,功成身退。
是的,这是大陆地区的保险公司最接近破产的两起案例,但新华人寿和中华保险都在风波过后化险为夷,重回正轨。
所以,各位需要知道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地区从未有过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
我国允许保险公司破产吗?
看到这儿,难免有些朋友要问了:虽然还史无前例,但是保不齐就有哪家保险公司开了这条倒霉的先河呢?
因此,接下来我们就该聊聊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保险公司破产是被允许的吗?
对此,《保险法》第九十条中提到——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则提到了“解散”的概念——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在这里,我们大致可以这么总结:
国家允许保险公司因资不抵债宣布破产,但不允许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解散。
所以,现在难免有些朋友要犯嘀咕了:既然国家允许保险公司破产,那么岂不是我投的保险公司时刻都有跑路的风险?
其实,虽然法律允许,但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仍然是极小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相当高,设立要求相当多,且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想要踏进保险圈本身就绝非易事,因此再小的保险公司都不是会轻易散伙的小作坊。
第二,保险公司的背后大多有雄厚的资本扶持。
例如,阳光人寿是由中国石化、南方航空和中铝集团等大型国企共同发起组建的;百年人寿背靠绿城集团,绿城的股东则是著名的央企中交地产;即使是名气不大的华贵人寿,也有茅台集团的“撑腰”。
有大佬们的支持,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显然能得到有力的控制。
第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受到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每家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和风险整合评级(不得低于B级)都会被公开披露。
偿付能力未达标的保险公司,将会被要求采取暂停销售产品、暂停报备新产品和强制股东增资等一系列手段。而银保监会曾在2018年12月表示,当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处于充足稳定的状态。
第四,保险保障基金。
所谓的保险保障基金,指的是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而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在保险公司宣布破产的危难关头,它会向保单持有人和受让人(新公司)提供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单持有人(非人寿保险)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将予以全额救济。
另外,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该比例则上升至90%。
那么,退上一万步来说,假如真有保险公司不幸落到了破产的田地,届时会发生些什么呢?
针对这种情况,《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是有所提及的——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一旦真的破产,我们手中的保单会先转给其他愿意“接盘”的保险公司,并由它继续履行合同责任。
如果实在没有同行愿意出手,国务院将会具体指派某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全面“接盘”。
除此之外,已经出镜过N回的保险保障基金也能为保单持有人们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