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责任强制险来了:死亡赔偿金不低于50万
发布时间:2020-10-16 07:48阅读:798
每日经济新闻2020-10-15 20:36:19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段炼
弘业期货(股票代码:03678.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江苏省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首家在境外首发上市的省属企业。全国有40多家分支机构,专业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风险管理业务、境外业务。公司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弘业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交易境外期货品种)。本人期货从业编号:F3006822,手机18906398620(同微信),QQ2571464685,欢迎咨询期货开户。
继《疫苗管理法》通过之后,近期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又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在业内引起热议。
业内人士认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更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将使获得补偿途径更快捷,使疫苗生产企业有更多的动力投入疫苗生产研发和推广中,提高疫苗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大情况不予理赔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言,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实行行业示范保险条款。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
保障方面,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同时,《征求意见稿》也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疫苗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疫苗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共同委托风险评估机构或者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疫苗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合排查工作。
发现疫苗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免赔范围,主要为四大情况。第一种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此外,出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预防接种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三十天内作出核定
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种者依法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或者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补充提供。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受种者也可以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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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受种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