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 熔断机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6-16 19:37阅读:1492
根据中金所此前所设计的相关交易规则,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触及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并持续5分钟,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幅度生效。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主要是想在某一合约达到涨跌停板前对投资者起到风险警示的作用。这跟目前在A股和创业板交易中普遍实行的盘中停牌机制,意义上是一样的。
中金所在新发布的 《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称,取消熔断制度,是考虑到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按照中金所的说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推出之后,熔断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不能起到制度设计者希望起到的风险警示作用。而且,在仿真交易出现的技术故障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熔断制度所引起的。中金所的说法也许说得比较含蓄,其实,如果说得再透彻一点,也就是说,在引入涨跌停板制度的条件下,熔断机制不亚于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尽管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由于信息透明程度不高,更多人也许不容易在对熔断机制有更为直接的感性了解基础上,对有无熔断机制的利弊进行更为理性的比较,但是,对于A股和创业板的盘中停牌机制,大家都是感受到了非常直接的切肤之痛的。尤其是在深交所自创业板开板交易以来,尽管实施了比A股主板更为频繁而严苛的临时停牌机制,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到创业板的大炒特炒,而且,更没有影响创业板的财富效应被源源不断流入利益团体私囊之中。尽管在盘中停牌的过程中,或许帮助交易所发现了一两个市场有异常交易表现的投机炒作分子,但是,如果以伤及无辜为代价换来微不足道的监管成果,未免得不偿失。
《证券法》第109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目前所指的异常交易虽然存在着某些疑似价格操纵的行为,但是,是不是属于《证券法》所指“突发性=事件”的范畴,或者说是不是已经严重到足以需要临时予以盘中停牌的程度,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笔者看来,如果仅仅是为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现代技术可以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办法,完全可以避免那种过于兴师动众和劳民伤财的办法。在这方面,中金所对于熔断机制取舍的考量,比起停牌机制来,或许更明智一些。
不过,熔断机制也好,停牌机制也好,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并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可行性,而是监管思路上的方向性选择。假如我们可以确认市场化是我们的最终方向,那么,最好的选择显然不应该是行政干预手段越来越多,而是市场的事情尽可能让市场自己去处理。
在中国股市终于进入股指期货时代的今天,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多想想,一个正在把市场机制还给市场的时代,还需要那么多行政干预吗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