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9-7-8 10:31阅读:511
《股权规定》明确了基本制度安排。包括:根据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区分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
《配套规定》明确: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等事项的申报文件要求;实施股权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对综合类证券公司给予5年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引导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打造高质量投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建设。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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