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新规大开绿灯
发布时间:2018-11-28 13:43阅读:485
11月23日晚间,上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作为新的股份回购制度的配套业务规则,遵循公司法《修改决定》总体立法思路,将《修改决定》及证监会相关意见和通知的内容落地,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方便上市公司实际操作。先给大家划重点:
一、要求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具备明确预期。针对个别公司在股份回购中预期不明、随意变更的情况,《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回购细则》还在总结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投票承诺、董事会意见等从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规范要求,防范出现“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
三、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四、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小编对此有5点解读:
1、在实施层面,为上市公司更为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努力将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出来。通过放宽条件、拓展用途、简化程序、便利实施,重在解决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2、本次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处置方式,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3、回购采用授权方式,简化了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允许上市公司董事会其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财务顾问、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意见,降低实施成本。
4、在实施操作中,新规还丰富了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还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另外,回购期限更为灵活,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5、在监管中,为防止“忽悠式”回购等乱象,新规一方面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堵住内幕交易和“拉抬”减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股份回购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上市公司可以自己买自己股票,甚至可以半年后卖了,还可以借钱买!想想就是太犀利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