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交易所厘清黄大豆2号交割误区
发布时间:2018-6-13 09:04阅读:400
证券时报记者 魏书光
今年5月份,黄大豆2号合约完成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2016年试行版)》(期货检验检疫新政)实施后的首笔一次性 交割,得到业内广泛关注。为更好地了解黄大豆2号新合约首次交割情况和特点,解答部分产业企业对进口大豆交割的疑问,证券时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
交割适用范围放宽
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交割流程看,黄大豆2号新合约与以往合约的最大不同之处是交割适用范围。此前,只有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口大豆才允许参与期货交割。
目前,根据期货检验检疫新政的相关规定,除办理期货交割用途《许可证》的大豆,对于办理加工用途《许可证》的进口大豆可以向海关申请变更许可证或变更用途,实现部分或全部货物参与期货交割。
据介绍,上述手续的申请办理可通过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完全实现电子化审批,无需办理纸质版的入库联系单、出库联系单等。
根据期货检验检疫新政相关要求,交易所和海关联合开发了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用于办理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的入库、调运等相关业务。参与黄大豆2号期货交割的所有客户,均需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并申请系统开户,才能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强调检验检疫要求
记者了解到,黄大豆2号期货交割品的最大特点是,既要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也要符合进口大豆检验检疫要求。在本次交割中,拟参与交割的进口大豆,由大商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期货品质检验,同时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并判定是否可以参与交割。基于期货质检结果及检验检疫部门的判定,大商所再决定是否将其注册为标准仓单。
据悉,海关会在进口大豆入境阶段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海关会根据检出有害生物的危害性、扩散性及检疫处理方式等,判定其是否可以参与期货交割。
此前,有部分企业认为,如果进口大豆被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就意味着不能参与期货交割。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解释称,这样的理解有误。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是常见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是要求进口大豆最终进入满足防疫条件的指定加工厂定点加工处理。海关会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大豆参与交割,并提出后续处理方式。
注意交割环节误区
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提醒,在处理和解答客户交割问题时,常会遇到两个方面的疑问:一是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是不是代表整批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结果,二是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部分信息是否需要更新。
对于第一个问题,据海关介绍,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是以“同船、同货主、同批次”的大豆作为抽样对象,参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结果,与其同批次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结果相同,不存在为参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而单独出具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这是“检验检疫”和“质量检验”的重要区别。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5月份交割中,该批进口大豆以加工原料检疫许可证办理入境,存放地点和后续处理责任方均为原加工企业。后续,该批进口大豆中的部分大豆参与期货交割,在离港调运审批完成后,存放地点和处理责任方均将在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为负责调运和加工的指定加工厂,信息系统中也会体现检验检疫要求,无需再更改入境时的纸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内容。
如果企业要将交割的进口大豆调运出库,根据海关检验检疫要求,参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只能调往满足防疫要求的指定加工厂。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