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买卖基金: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分红: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债券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于个人取得一般企业的债券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22-3-2 10:42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