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在中国法下是行政、刑事、民事三线并罚的典型——证监会罚完、公安还可能抓人、投资者还能再来索赔。下面按三层拆开讲,重点把"罚多少、坐不坐牢、门槛在哪"说清。
行政责任(证监会出手,最常见)
依据 《证券法》第191条,违法者面临:
责令依法处理 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违法所得 × 1~10 倍;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 50 万的,直接罚 50 万~500 万
市场禁入:情节重的 3~10 年,特别重的终身禁入
单位违法的,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 20 万~200 万罚款
证监会工作人员参与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一个反直觉的点:即使你"没赚到钱甚至亏了",照样罚。 赵卫刚案里证监会明确说"未提取获利、未获得净收益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照样没收 3.79 万 + 罚款 250 万。
⛓ 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坐牢那条)
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量化门槛其实不高:
认定档;刑期;罚金
情节严重;5 年以下有期或拘役;违法所得 × 1~5 倍(可单处)
情节特别严重;5~10 年有期;违法所得 × 1~5 倍
"情节严重"的量化线(任一达标就够罪):
证券交易成交额 ≥ 50 万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 30 万
获利或避损 ≥ 15 万
从事内幕交易 3 次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线是成交 250 万 / 保证金 150 万 / 获利 75 万。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员5 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 注意:泄露内幕信息的人、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的人,即便自己没下手,也按"获悉方用你这信息炒出来的违法所得"来算罚金基数。
民事责任(投资者索赔)
《证券法》第53条第3款: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一般是跟风交易的中小投资者
难点在因果关系举证——你得证明你的损失是对方那笔内幕交易直接导致的,司法实践中这条比较难走通,但法条口子是开着的
行政/刑事程序里认定的违法事实,民事索赔时可以直接当证据用,省掉不少功夫
一张图串起来(以真实案例感受力度)
陕西证监局 2025 年公布的顾某、应某某案:顾某是法定内幕知情人、应某某是非法获取方,两人都在停牌前买入,结果——
顾某:责令处理非法持股 + 罚款 300 万
应某某:罚款 50 万
这只是行政段;如果成交额或获利再往上蹭到 50 万/15 万那条线,公安就接走了。
所以一句话定性:内幕交易不是"罚点钱了事"——轻则没收+1~10 倍罚款+市场禁入,重则 5 年起跳坐牢,外加民事索赔三件套齐发。新《证券法》把罚款上限拉到 10 倍、500 万保底之后,证监会这几年的处罚决定书金额基本都是"百万级起步"了。
如果你是碰到具体情形想判断风险档位(比如金额卡在 15 万/50 万那条线附近),可以把情况说细点,能帮你对标到"情节严重"那条线看看落哪边。
发布于2026-7-23 17:27 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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