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跟投主体是保荐机构下设的,具有投资能力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形成隔离。
⑵明确保荐机构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跟投,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禁止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跟投科创板IPO公司股份,防控跟投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⑶要求跟投主体不参与定价,只能被动接受询价确定的价格,提高定价的公允性。
⑷保荐机构跟投的比例限制在2%到5%,防止保荐机构持股后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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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9-4 13:38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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