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调整,计税基数仍统一按1元/股面值计征,与每股净资产无关。**
###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
>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核心要点
- **计税基数**:**固定按股票面值(A股统一1元/股)× 送股数量**
- **不考虑因素**:**市价、每股净资产、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均不影响计税基数
- **口径**:送股视为“先分红、再增资”,税务上只认**面值**,不认账面或市场价值
发布于2026-4-16 14:5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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