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收购的监管原理与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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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 收购

新三板收购的监管原理与原则是什么?

叩富问财 浏览:586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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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监管原理与原则如下:监管原理新三板挂牌企业收购的交易对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相比,挂牌收购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约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
由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收购监管基本不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区分,因此,挂牌收购监管制度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发布于2021-8-13 09:04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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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收购的特点

  1、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2、简化披露内容。除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收购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二、收购人资格要求

  1、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新三板收购财务顾问方面问题

  (一)收购方

  1、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

  2、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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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发布于2021-8-13 09:0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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