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保证金:
(1)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2)为投资者交存保证金;
(3)为投资者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4)为投资者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投资者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5)投资者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6)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
(7)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期权经营机构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8)转回利息收入;
(9)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于2021-3-17 13:25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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