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发布于2021-3-1 11:34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