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于2018-2-8 11:23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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