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但在保险公司长期亏损不能破产清盘时,保单持有人利益可能无法保障。而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规定,若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清盘人须继续运营长期业务并转让给其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保障保单权益不受损。此外,香港保监局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投资透明化、定期压力测试,并设定150%的偿付能力底线,保险公司还需将风险分散至全球再保机构。自1841年首家保险公司成立至今,香港未出现寿险公司破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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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4-1 21:4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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