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对价格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说明。
发布于2024-12-29 22:02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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