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 203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期间,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如深交所最终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A股和 B 股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涉及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公告
发布于2024-8-21 13:12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