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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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叩富问财 浏览:234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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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内容如下:
9.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4.2 本规则第9.4.1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五)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对于公司是否触及前述情形,交易所可以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
9.4.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六)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连续10个交易日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应当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4.4 上市公司出现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停牌期间前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对于可能触及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停牌期间前述情形消除的,申请复牌时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9.4.5 上市公司出现第9.4.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相关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4.6 上市公司出现第9.4.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1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停牌期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9.4.7 上市公司出现第9.4.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交易所在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4.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且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至该年财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9.4.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停牌与复牌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9.4.10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因第9.4.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9.4.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形;
(三)因第9.4.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9.4.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第9.4.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因第9.4.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9.4.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上市委员会审议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期限。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4.11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9.4.12 上市公司符合第9.4.10条、第9.4.11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同时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无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第9.4.10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要求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9.4.13 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9.4.14 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向上市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9.4.15 上市公司未满足第9.4.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9.4.11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第9.4.12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公司未满足第9.4.1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最迟于知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9.4.16 交易所根据第9.4.15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9.4.17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9.4.18 交易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提醒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有其他问题您也可以点击我头像右侧联系方式与我随时联系,24小时在线服务!

发布于2024-7-9 13:54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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